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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本)

公告时间:2025-05-21 18:01:29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主动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
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和组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四、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董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
者关系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投资者关系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负责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向股东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七、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公司作出的重大决定发表意见等,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管理工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三、负责起草、编制临时公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真实性及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五、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六、负责收集信息披露的反馈意见及评估信息披露的效果。
七、负责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财务信息、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其企业里建立相应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本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在部门及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流程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报告信息;遇有指定联络人变动的情况,上述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本公司投资者关系;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所在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该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
第三章 披露原则和标准及应当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股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通过统一渠道和严格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二、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公司各部门凡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完整性原则:披露信息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四、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必须语言准确,条理清楚,对所揭示的内容不得语义模糊。
五、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对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悉同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格式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经请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均应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其全文。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
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经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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