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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1 17:10:44

证券代码:301015 证券简称:百洋医药
债券代码:123194 债券简称:百洋转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兴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医药”、“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的注册文件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已经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2022 年 1 月 24 日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5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3 年 3 月 27 日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 4 月 11 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经 2023 年 2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13 号文予以注册。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8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5,221.1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15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百洋转债”,债券代码“123194”。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主体为百洋医药,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60 亿元(含发行费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
至 2029 年 4 月 13 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第六年为 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4 月 20 日,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4 月 13 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初始转股价格
27.64 元/股。
(九)当前转股价格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的转股价格为 25.3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7.64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十一)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
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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