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20:57:50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5-031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130,855,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15,882,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16 人,代表股份 14,973,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15人,代表股份 429,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429,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8,9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2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903%;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498%;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8,9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8%;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2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903%;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498%;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8,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0%;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9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204%;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4197%;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9,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2,4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69%;反对 5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4663%;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8%。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3,6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6,9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555%;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6312%;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33%。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87,8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弃权 10,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1,1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317%;反对 5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964%;弃权 10,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9%。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76,3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弃权 1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6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524%;反对 6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3982%;弃权 17,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4%。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69,0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27,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3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517%;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322%;弃权 27,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61%。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0,767,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1%;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0,4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114%;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6312%;弃权 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7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罗晓丹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