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5-20 20:36:1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以中文拟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议事规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注: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一次修订
注:二OO八年六月十日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次修订
注: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三次修订
注: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四次修订
注: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五次修订
注: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第六次修订
注: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七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2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4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5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6
第六章 表决与决议......8
第七章 休会......12
第八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10
第九章 附则......13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议案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时,视为变更或废除
某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
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完整营
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完整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出。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会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如果委派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该等人士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等人士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制做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即
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
(一)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二) 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 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发言,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前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安排。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内控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