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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20:31:34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志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76人,代表股份191,201,99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190,470,12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4 人,代表股份 731,8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6 人,代表股份 732,07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4 人,代表股份 731,87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72,9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5%;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4%;弃权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3787%;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5973%;弃权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2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63,5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76%;反对83,5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37%;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3,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0947%;反对 83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4060%;弃权 5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99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70,4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12%;反对81,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8%;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0,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0372%;反对 8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1738%;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789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61,7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67%;反对8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36%;弃权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1,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8488%;反对 8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3924%;弃权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5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曹寅超回避表决,回避股份 8,687,000 股,同意182,378,6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53%;反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5,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816%;反对 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5836%;弃权 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348%。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40,3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55%;反对101,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4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7.9256%;反对 10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8785%;弃权 6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195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45,8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4%;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6%;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8.6769%;反对 10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3.9877%;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35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70,9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15%;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0%;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1,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82.1055%;反对 8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689%;弃权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9256%。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56,2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38%;反对7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4%;弃权 66,5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6,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0975%;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8186%;弃权 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83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065,59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287%;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8%;弃权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5,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1.3679%;反对 8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1875%;弃权 5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44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吉翔、苏钰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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