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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20:26:32

证券代码:002281 公司简称:光迅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情况...... 8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 10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 ...... 11
八、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2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十、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光迅科技、公司、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迅科技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对光迅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迅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印发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信科人[2025]2 号),中国信科集团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 日至 2025年 4月 12 日在公司内网上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
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
(五)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情况
(一)调整情况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85 名激励对象中,鉴于 18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 18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 31.09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取消授予。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85
名调整为 967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57.00 万股调整为 1,325.91
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0日
2、授予数量:1,325.91 万股
3、授予人数:967 人
4、授予价格:28.2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光迅科技 A股普通股
6、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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