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四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四方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38:43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阮翰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
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 152,506,26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31%。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0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6,797,8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89%。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0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59,304,156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52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 意 159,186,3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60%; 反 对 85,6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37% ; 弃 权 32,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03%。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159,176,4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98%; 反 对 87,5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49% ; 弃 权 4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159,176,1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96%; 反 对 87,5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49% ; 弃 权 40,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5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159,173,2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78%; 反 对 90,3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66% ; 弃 权 40,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5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159,173,3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78%; 反 对 90,2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66% ; 弃 权 40,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
案》。
同 意 159,178,0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08%; 反 对 93,8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0588% ; 弃 权 32,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26,172,8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008% ; 反 对 90,800 股 ,占出席本 次 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3452% ; 弃 权 40,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540%。关联股东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 意 159,161,2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02%;反对 10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 ; 弃 权 36,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29%。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同 意 159,159,65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92%;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 ; 弃 权 36,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