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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5-20 19:32:37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6
第十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一章 附则......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安徽省财政厅“财教函〔2011〕963 号”函同意,公司由马鞍山市华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73734642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5 万股,于 2021 年1 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Anhui Huaq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梅山路 409 号(邮政编码:
2430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13.29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环保领域,全力发展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向社会推广适合国情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提供优质的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产品和环保工程服务。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先进、科学、可靠的技术保证,为促进环保产业的升级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污染治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站
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 10,586,550.00
任公司(SS)
2 李明河 2,101,523.01
3 郑俊 2,100,000.00
4 李小英 2,066,603.10 净资产出资 2011 年 10月
5 王爱斌 2,011,376.52
6 刘光春 1,901,378.01
7 郑杰 1,800,000.00
8 朱晓燕 1,793,398.86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9 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1,500,000.00
司(SS)
10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 1,500,000.00
有限公司(SS)
11 江苏高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 1,500,000.00
公司
12 潘玲凤 1,500,000.00
13 蓝勇 1,500,000.00
14 胡兆鸿 1,050,000.00
15 朱文军 1,050,000.00
16 邵迎 1,050,000.00
17 马鞍山市丰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36,450.00
18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资产经营有限 900,000.00
公司(SS)
19 杨伟真 825,000.00
20 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00
21 程立松 750,000.00
22 姜鹏 630,000.00
23 岳月发 550,500.00
24 胡强国 538,350.00
25 刘琪 523,650.00
26 尚世春 451,959.00
27 杨秋雯 450,000.00
28 叶文丽 413,250.00
29 吴浩汀 322,822.50
30 李桂芹 300,000.00
31 马鞍山市江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25,000.00
32 何云建 225,000.00
33 范春梅 215,413.50
34 兰萍 150,000.00
35 金康 135,000.00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36 张巧珍 107,706.00
37 刘式高 72,000.00
38 杜培明 67,069.50
合计 44,550,000.00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4,55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213.29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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