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冠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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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58 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康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3:00 在深圳市康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 4023 号)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凌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611,021,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11%。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138 名,代表股份 663,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名,代表股份611,685,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59%。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作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611,585,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
反对 88,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 11,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2.《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11,55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
反对 128,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弃权 6,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3.《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11,58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72,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25,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4.《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11,57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40,7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5.《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11,57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72,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40,3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6.《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11,577,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
反对 7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35,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忠 蔡亦文
冯晓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