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9:17:37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48002 债券简称:22 华录 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要点:
1、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5、新增独立董事专节;
6、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7、将股东会股东临时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 3%降低至 1%;
8、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同步调整表述。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经理(以下称为“总裁”)为公司 第九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经理
的法定代表人,如总裁产生变更,则由新任 产生变更,则由新任公司经理担任公司的法
公司总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互联网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建筑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 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 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软件服务;智慧城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市、智能交通项目咨询、规划、设计;交通 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智能化工程及产品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及辅助设备、交通智能化设备、工业自动化 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控制设备;承接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系统工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设备销程、计算机通讯工程、智能楼宇及数据中心 售;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计算机系统工程;通讯设备销售;安全技术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轨道交通运防范工程的设计、维护;自行开发的产品; 营管理系统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产品设计;生产存储设备(限在外埠从事生 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产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
进出口。 设计服务;通信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
网数据服务;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交通
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
置制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云计算设备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转让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