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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平煤股份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9:11:04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5-04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5 月 1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要求,公司因业绩不达标未能完成股权激励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公司将对相关的 5,797,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进行公告,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平煤股份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3.4 亿元,相关业绩指标未能完成《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公司将对 62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79.7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执行。
(二)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2,475,151,360 股变更为 2,469,353,560 股,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5,797,800 0.23 -5,797,800 0 0
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 2,469,353,560 99.77 0 2,469,353,560 100
股份
总股本 2,475,151,360 100 -5,797,800 2,469,353,560 100
注:因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上述股本数据采用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股本结构。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目前的 2,475,151,360
股变更为 2,469,353,560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 的减资程序,公司完成前述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 2,475,151,360 元变更为 2,469,353,560 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准数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 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鉴于《激励计划》中 不符合激励条件合计 579.78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平煤股份已就本次回购注销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平煤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平煤股份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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