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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
驼工业区荣吉路 389 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1,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4,5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78%;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4,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1,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4,5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78%;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4,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1,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4,5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978%;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4,5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2%。
4、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1,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5,3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742%;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5,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8%。
5、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3,4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18%;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9%;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53%。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2,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3,4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27%;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53%。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
对 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3,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18%;反对 4,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20%;弃权 3,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2%。
8、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2,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3,4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18%;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9%;弃权 3,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53%。
9、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夏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0,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
对 7,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3,6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10%;反对 7,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28%;弃权 3,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2%。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0,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5,8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10%;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9%;弃权 5,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61%。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0,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
对 5,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5,700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0,4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315%;反对 5,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29%;弃权 5,7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6%。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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