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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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
发区港茂路 666 号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C 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382,47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485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1,210,7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5,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15,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2%;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2%;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57%。
2、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及独立董事述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15,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3%;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2%;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52%;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57%。
3、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07,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4%;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183%;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78%;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0%。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18,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03%;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8%;弃权 2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0%。
5、 《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25,8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8,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339%;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0%;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1%。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326,1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79,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29%;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58%;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14%。
7、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86,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9,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482%;反对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71%;弃权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48%。
8、 《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