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广安爱众: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2:31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 邮编:610000
11F,Square One,No.18 Dongyu St. ,Jinjiang District,Chengdu,PRC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23 号
致: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的委托,指派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广安爱众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广安爱众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9 项,分别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 2025 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广安
市广安区凤凰大道 777 号广安爱众运营中心 5 楼 9 号会议室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479,342,340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37.9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888 名,代表股份 10,440,214 股,占广安爱众股份总数的 0.83%。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合计 894 名,代表广安爱众股份 489,782,554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8.8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广安爱众董事会召集,经广安爱众全体董事推举的董事李常兵先生主持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广安爱众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广安爱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同时,广安爱众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 4 项和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田 原
龚星铭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广安爱众600979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