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50:42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5-24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2.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 人,代表股份 252,530,53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885%。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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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47,534,35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571%。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4,996,18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314%。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83 人,代表股份 4,996,18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31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5,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2. 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3. 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4. 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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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5. 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5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88%;反对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2%;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0%。
6. 表决通过《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9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59%;反对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1%;弃权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建律师、季彦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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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