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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37:45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周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 人,代表股份 97,031,2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397%。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6,364,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6240%。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666,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5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666,8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666,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7%。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04,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
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11,8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48%;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4%;弃权 11,8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8%。
提案 2.00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04,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
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弃权 11,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48%;反对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4%;弃权 11,5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8%。
提案 3.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86,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弃权 29,4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54%;反对 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4%;弃权 29,4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01%。
提案 4.00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005,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弃权 11,5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97%;反对 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4%;弃权 11,5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8%。
提案 5.00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98,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
反对 2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11,6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47%;反对 21,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44%;弃权 11,67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戴振军、刘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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