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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8:35:06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春晖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83 人,代表股份 238,326,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0,876,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35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1 人,代表股份 27,449,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0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2 人,代表股份 27,450,47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1 人,代表股份 27,449,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0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700,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89%;反
对 3,07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55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2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39%;反对 3,073,3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60%;弃权 55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02%。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648,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71%;反
对 3,14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14%;弃权 5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73,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048%;反对 3,149,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25%;弃权 5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7%。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667,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51%;反
对 3,234,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72%;弃权 4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92,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737%;反对 3,234,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6%;弃权 4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48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87%;反
对 3,336,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01%;弃权 5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10,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106%;反对 3,336,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59%;弃权 5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4,52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51%;反
对 3,37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0%;弃权 4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49,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534%;反对 3,374,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39%;弃权 4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陈伟华先生、朱玉华先生、王芸女士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群律师、张曹栋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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