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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32:56

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毕洁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山
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 号),经审查核实,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公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十一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铁良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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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上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铁良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所载,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结束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已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和参加会议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审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理人 4 人,代表股数 221724434 股,占公司总股份 880084656 股的 25.1935%。另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08 人,代表股数 1098219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2479%,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12 人,代表股数 232706632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6.4414%。
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各项提案,包括
《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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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提案》、《公司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其中,《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提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文利 见证律师: 李静
毕洁国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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