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20 18:08: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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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30.87%股份的股东上海蕊
测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上海伟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告知函》,提议将《关于 2025 年度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20日(星期二)
14:0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骈文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5 月 20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194,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39%。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1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21,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 132 名,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0,115,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40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 2025 年度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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