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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兆易创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5-20 17:03:44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取消监
事会,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涉及到“股东大会”之表述,全部按照《公司法》之规定修订为“股东会”。
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1 为维护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 为维护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兆易创新”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易创新或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3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8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9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9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14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6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4,124,105 股,每股面值 1 元, 16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64,124,105 股,每股面值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4,124,105 股。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4,124,105 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兆易
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公
司股份,各发起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
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号 (万股)
1. 朱一明 1,221.9
Insight Power Investments
2. Limited (讯安投资有限公 1,058.4525
司)
3. InfoGrid Limited(香港赢富 1,045.95
得有限公司)
4. 启迪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1.75
5. TeraHertz Limited(香港泰若 662.07
慧有限公司)
6.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82.6825
7. 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 317.535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北京友容恒通投资管理中心 272.4825
(有限合伙)
9. 北京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 252.4425

10. IPV Capital II HK Limited 231.09
(IPV 资本有限公司)
11. 北京腾业联合创业投资合伙 180.4575
企业(有限合伙)
12. AlphaAchieve Limited(越超 159.075
有限公司)
13. 北京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4.1775
14. 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 132.3075
15. 北京万顺通合投资管理中心 92.4
(有限合伙)
16. 天津浔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88.2075
(有限合伙)
17. 同方华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59
18. 上海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 44.1
业(有限合伙)

19. 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 44.1
业(有限合伙)
20. 北京中海厚德投资管理中心 22.23
(有限合伙)
合计 7,500
18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18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19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19.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9.1 公开发行股份; 19.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9.2 非公开发行股份; 19.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9.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9.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9.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9.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19.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方式。
21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21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的除外:
21.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1.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1.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21.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1.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1.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1.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21.4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1.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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