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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20 16:36:2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主任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本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战略委员
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对公司ESG报告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 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
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应当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表决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实行。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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