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20 15:44:15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2025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同时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 12 个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按其《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
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
折合人民币 3,000 万元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
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被担保 本次
担保方 方最近 经审批 本次担 新增 本次担 剩余可 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 一期资 最高担 保前担 担保 保后担 用担保 关联
例 产负债 保额度 保余额 金额 保余额 额度 担保
率
浙江海象新 浙江海象
120,000 22,500 3,000 25,500 94,500
材料股份有 进出口有 100% 82.58% 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公司 限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8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 380 号 2 幢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4,980.80 41,014.22
负债总额 17,855.56 33,871.16
净资产 7,214.16 7,143.06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63,044.96 11,050.00
利润总额 873.61 7.82
净利润 373.75 7.82
注:2025 年 1-3 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5 月 19 日止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
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 25,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9%,全部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