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9 22:06:50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
(十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等多种方式灵
活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二十三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回答涉及股
价敏感资料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