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9 22:06:50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条例,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