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5-19 20:46:09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二)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三)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十六)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发表意见;
(十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秘办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