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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5-19 19:59:39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无锡临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购买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系国内领先的车规级数模混合信号芯片及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车规级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已经推出多款极具市场竞争力的车规级数模混合芯片,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照明控制驱动芯片、汽车电机控制驱动芯片、汽车传感芯片等车规级芯片,以及部分医疗领域 SoC 芯片,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国内外主流车企及知名医疗仪器品牌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6520 集成电路设计”,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原
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汽车产业链企业,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20.4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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