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8:53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5-044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
17 楼 008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 人,代表股份132,491,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7,310,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2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4 人,代表股份 15,18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4 人,代表股份 15,180,4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4 人,代表股份 15,180,4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9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年度述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69,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5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5%;反对 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5%;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49,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78%;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3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98%;反对 1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52%;弃权 12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50%。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69,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反对 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 1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5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15%;反对 9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4%;弃权 1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2024 年
度实际执行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973,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4%;反对 1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 3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66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10%;反对 1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7%;弃权 37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3%。
5.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52,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5%;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4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49%;反对 1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04%;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47%。
6.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22,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9%;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0%;弃权 1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11,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73%;反对 16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1%;弃权 1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6%。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23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9%;反对 1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弃权 1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28,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06%;反对 1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4%;弃权 1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0%。
8.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957,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5%;反对 432,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2%;弃权 1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64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73%;反对 432,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7%;弃权 10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