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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7:3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5 月)
经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
东会”;
2、 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 原文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基础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2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719577660B。 91330000719577660B。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3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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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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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8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利。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9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0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2000 万
公司、戚金兴、朱慧明、莫建华、戚加奇,认购 股,公司发起人为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
的股份数分别为 27720 万股、6619.2 万股、 金兴、朱慧明、莫建华、戚加奇,认购的股份数分
2570.4 万股、2570.4 万股、2520 万股,出资方 别为 27720 万股、6619.2 万股、2570.4 万股、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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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为以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的净 万股、2520 万股,出资方式为以原杭州滨江房产集
资产出资。 团有限公司审计的净资产 424,367,992.91 元折合
为总股本 42,000 万股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6 年 12
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1144.389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11144.3890
12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1144.3890 万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1144.3890 万
无其他种类股份。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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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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