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4: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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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台州市温
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2 号 8 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4,227,6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83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83,617,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03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9,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9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9,9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91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74,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0 %;反对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36 %;反对 10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33 %;弃权 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30 %。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69,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4 %;反对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467 %;反对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42 %;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91 %。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4,083,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5,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27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73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0 %。
4、《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4,082,2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 %;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4,5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632 %;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68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0 %。
5、《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79,4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6 %;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1,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41 %;反对 10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58 %;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0 %。
6、《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4,069,7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3 %;反对 10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2 %;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139 %;反对 103,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42 %;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19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