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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9:30:33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3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2201-02 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96 人,代表股份75,002,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0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89 人,代表股份 474,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9 人,代表股份 74,528,15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1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87 人,代表股份 474,51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其中本次现场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6,5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543%;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9%;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8%。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王扬女士、王瑛女士(已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任期届满离
任)及现任独立董事王伟先生、兰佳先生、廖素华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 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6,7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9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64%;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9%;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6,5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7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543%;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9%;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96,7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9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64%;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9%;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2,6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3%;反对 10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4,8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329%;反对 10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4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1,2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7%;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4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381%;反对 100,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42%;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1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67%;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789%;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5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591%;反对 10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037%;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 ALEXANDER LIU 先生、LOUISA FAN 女士、
刘之明先生、何庆柏先生、郑庆秋女士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4,320,285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88,6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8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05%;反对 10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95%;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896,8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9%;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0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175%;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9%;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896,6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 10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8,81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754%;反对 101,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79%;弃权 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牛璐、陈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

博士眼镜300622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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