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8:42:41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4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191,680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408,797股的 22.36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175,900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15,780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2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92,536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7%。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8,47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79,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16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7474%;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6%。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48,57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37%;反对 2,81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68%;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75,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39%;反对 2,81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8895%;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6%。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532,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6%;反对 2,85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9%;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33,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949%;反对 2,853,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2685%;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575,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37%;反对 2,99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1%;弃权 6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75,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739%;反对 2,990,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4835%;弃权 62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47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
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79,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16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7474%;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281,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05%;反对 2,95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8%;弃权 9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81,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697%;反对 2,95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1831%;弃权 9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
(七)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8,478,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4%;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79,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160%;反对 2,90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7474%;弃权 80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9%;反对 3,61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5%;弃权 1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99,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137%;反对 3,61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9879%;弃权 1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9%;反对 3,61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5%;弃权 1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99,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137%;反对 3,61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9879%;弃权 1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