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罡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8:02:5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罡股份”“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天罡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
1 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 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效的安排。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
排。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相关内
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控制度,及时履行了相关法律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和信息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
2 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务,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
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会、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上 披露文件和其他提交的文件进
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 行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拟披露
3 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 信息或已披露信息不存在错
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 误、遗漏或者误导,不存在应
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示公告。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资 式了解上市公司业务和日常情
4 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 况,持续关注了上市公司运作、
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 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情况,督
应信息披露义务。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5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北
的承诺。 交所业务规则,并切实履行了
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6 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 在新增或变更承诺的事项,履
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 行承诺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
补正。 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情
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 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
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工作,每
7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 半年进行了一次现场核查,就
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
一并披露。 告,并于年度报告一并进行了
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
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
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
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就关
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 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 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8 动:(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完整。除关联交易外,公司不
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 存在所列示的其他事项。保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无
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 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
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
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
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未
9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控股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 需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
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10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 需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 不适用。
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
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11 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 需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不适用。
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
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
所报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
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上市公司及其
1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 所列示的事项。
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
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上市,
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 持续督导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13 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 日届满,公司持续督导期尚未
应当继续完成。 届满,募集资金尚在持续投入
中。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
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险;(二)上市 出现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
14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交所公开谴 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
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间。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
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序号 发现的问题 问题、措施与建议
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