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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俊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8:02:38

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1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博 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978号)同意,博俊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684,287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83.41元,扣除各 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51,296.5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 年5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5)000044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 管理。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其中公司为甲方一,实施募投项 目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博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分 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5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 391064720015003023588 广东博俊汽车零部 238,999,983.41
限公司昆山分行 件生产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20665010010188880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0,000,000.00
限公司昆山支行
合计 298,999,983.41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51,296.51元,与上表中专户余额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博俊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清、周天宇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5)000044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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