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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9 17:5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刊登了《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958 号天地科技广场 1 号楼 16 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振先生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42,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031%。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87,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29%。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沈文忠、戴剑兰、监事汪勇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在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2024 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和票据池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77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60%;反对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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