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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7:16:48

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25-029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1,374,501 股,发行价格为 30.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500.00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107.5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99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条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面向物联网领域应用的低功耗北斗 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拟变更募集资金金额为 17,000.00
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总额 17.99%。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前述公告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开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面向物联网领域应用的低功耗北斗 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主体采取分批拨付的方式。
2025 年 4 月 24 日,控股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的开立,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机构名称 账号
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31050161393600007862
司 张江分行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芯与物(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与“甲方二”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就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50161393600007862】,截止 2025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
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面向物联网领域应用的低功耗北斗 GNSS SoC 芯片研制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拟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7,000.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具体操作需符合乙方业务规范。
5、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 17 条第(3)款。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由甲方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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