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9 17:14:10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18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费用等
对公司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弘普”)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
许泽伟等 18 名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 2023 年 12
月立案,案号为[(2023)粤 03 民初 5926 号]。近期原告追加三峡新材为被告(以下简称“本次诉讼”)。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一)当事人
1.原告
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二:刘德逊;被告三: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迈客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十: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十二:许锡忠;被告十三:赖佩芬;被告十四:许泽伟;被告十五: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六:黄传恩;被告十七: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八: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九: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1.主合同的相关事实
2017年8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建行”)与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综合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合同》”),约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壹仟万元的综合融资总额度,其中“周转易”额度为人
民币 21,000 万元,具体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 21,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 40,000 万元(剔除保证金后实际占用信
用额度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额度有效期内,恒波公司可逐笔提出书面
的额度支用申请,深圳建行审核同意后逐笔为恒波公司办理综合融资业务。
同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 2017 额22810 盐田的《额度借款合同》(周转易额度借款专用)(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额度合同》的附属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额
度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额度有效期
内,恒波公司可根据需要逐笔向深圳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各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及/或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因恒波公司违约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恒波公司承担。
2.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相关事实
被告一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署了如下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为恒波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深圳建行提供抵押担保:
(1)2017 年 8 月 11 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质
2017 综 22810 盐田的《额度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恒波公司提供其全部应收账款为《额度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
深圳建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办理出质
登记。
(2)2017 年 11 月 20 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
抵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债务
人将其名下坐落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 1A-046、1A-047 的商铺为《额度合同》项下的恒波公司一系列债务向深圳
建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宜,并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办理了抵
押登记。
3.保证合同的相关事实
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深圳建行与被告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分别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具体为:
(1)2017 年 8 月 11 日,刘德逊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
(2)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3 的《额度保证
合同》;
(3)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建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7 综22810 盐田—4 的《额度保证合同》;
(4)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5 的《额度保证
合同》;
(5)2017 年 8 月 11 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6 的《额度保证合同》;
(6)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7 的《额度保证
合同》;
(7)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8 的《额度保证
合同》;
(8)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9 的
《额度保证合同》;
(9)2018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2018 流9259 盐田—2 的《保证合同》;
(10)2018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与
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3 的《保证合
同》;
(11)2019 年 9 月 29 日,许锡忠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4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2)2020 年 9 月 28 日,赖佩芬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5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3)2020 年 9 月 28 日,许泽伟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6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约定: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愿意为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的《额度合同》项下恒波公司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额度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业务申请书、通知书、协议、各类凭证、保函、票据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恒波公司支用主合同项下额度而发生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恒波公司应向深圳建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深圳建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期间按照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起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合同还约定,无论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
异议。
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因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深圳建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深圳建行放款的相关事实
2018 年 7 月 24 日,深圳建行、恒波公司根据《额度合同》
确认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确认恒波公司在《额度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提款金额为人民币 19,000 万元,贷款利率为LPR(为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即
建行 LPR)+170 基点,贷款期限为 6 个月。2018 年 7 月 24 日,深
圳建行在《额度合同》项下根据《借款提款通知书》向恒波公司发放了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编号为 00054081。
5.借款展期的相关事实
贷款发放后,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各保证人签署了四份《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分别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签署了编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期限由 6 个月调整为 15 个月,调整后的借款到期日
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的保证
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约
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2019 年 9 月 29 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深圳市英迈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以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等签
订编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
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
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还将建行 LPR 变更为市场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