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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5-19 16:51:3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鉴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55 万股,公司
总股本相应减少 1,055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43,664.80 万股减少至 42,609.80 万
股。同时,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664.8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609.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者总裁(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担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本公司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一元。 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664.80 万股,公司的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609.80 万股,公司的股本
本结构为:普通股 43,664.8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结构为:普通股 42,609.8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以赠与、垫
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形式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方式。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的公司债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7 在 6 个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7 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
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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