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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8 15:32:16

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董事赵东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25,509,78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3.23%,占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23.6366%)的股东郑之开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9 日)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51,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39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1.1592%),其中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 395,600 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855,500 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4,048,4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69%,占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3.7511%)的股东胡小琴女士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9 日)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1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0.0927%)。
持有本公司股份 660,4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60%,占剔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0.6120%)的董事兼总经理赵东京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9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5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0.1483%)。
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
比例(%) 的总股本比例(%)
郑之开 25,509,780 23.23 23.6366
胡小琴 4,048,400 3.69 3.7511
赵东京 660,460 0.60 0.6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9 日。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 无限售流通股 拟减持股数 拟减持股份占剔除
名称 (股) (股) 减持方式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后的总股本比例(%)
郑之开 25,509,780 1,251,100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1.1592
方式
胡小琴 4,048,400 100,000 集中竞价 0.0927
其中郑之开先生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 395,600 股,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55,500 股;且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董事兼总经理赵东京先生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以及股权激励获授股份。

3.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10 日-2025 年 9 月 9 日。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 无限售流通股 拟减持股数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占剔除公司
名称 (股) (股) 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
本比例(%)
赵东京 165,115 160,000 集中竞价 0.1483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控股股东郑之开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在遵守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之开先生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二)胡小琴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维宏股份(在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维宏股份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维宏股份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维宏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维宏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维宏股份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维宏股份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维宏股份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维宏股份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维宏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有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为持续地分享维宏股份的经营成果,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其股份之意向。
2.在本人所持维宏股份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维宏股份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预计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维宏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维宏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维宏股份前,维宏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维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本人拟减持维宏股份,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三)赵东京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前述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
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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