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微: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8 15:32:16
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志翰先生、FENGCHENHUI(冯晨晖)先生、
YIGEBING(易戈兵)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08,621,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32%)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志翰先生、FENGCHENHUI(冯晨晖)先生、YIGEBING(易戈兵)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345,47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YI GEBING(易戈兵)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许志翰 35,373,050 6.62%
2 FENGCHENHUI(冯晨晖) 40,491,416 7.57%
3 YIGEBING(易戈兵) 32,757,451 6.13%
注 1:许志翰、FENGCHENHU(I 冯晨晖)、TANGZHUANG(唐壮)共同控制公司 32.92%的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注 2:许志翰、FENGCHENHUI(冯晨晖)、TANGZHUANG(唐壮)、YIGEBING(易戈兵)为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许志翰先生、FENGCHENHUI(冯晨晖)先生、YI GEBING
(易戈兵)女士减持原因均为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1)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拟减持股份的来源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获得的股份。
(2)YI GEBING(易戈兵)女士拟减持股份的来源为:YI GEBING(易戈
兵)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TANG ZHUANG(唐壮)先生因婚姻关系解除 进行财产分割,通过非交易过户所取得的股份。
3、 股东拟减持股份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 间等具体安排如下:
拟减持股
占公司总 减持 减持 价格
股东名称 份数量
股本比例 方式 期间 区间
(股)
许志翰
FENG 大宗交易、集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根据减持时
CHENHUI 5,345,475 1.00% 中竞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 的市场价格
(冯晨晖) 个月内 确定
YIGEBING
(易戈兵)
注: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做 相应调整。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许志翰先生、FENGCHENHUI(冯晨晖)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承诺:
1)若其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于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其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除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其将遵守下述减持承诺: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减持公司股份:(i)公司或者其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ii)其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iii)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其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其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3)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4)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5)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6)其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 2)款的规定;7)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3)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承诺若其违反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其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YI GEBING(易戈兵)女士就财产分割取得的股份继续履行 TANGZHUANG(唐壮)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若其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其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除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其将遵守下述减持承诺: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减持公司股份:(i)公司或者其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