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7 00:42:02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各委员会委员和应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非委员会成员的董事有权列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