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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7 00:39:56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股票不能得到正确估值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议,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新闻发言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的组织和协调、规划和统筹投资者关系工作、审批年度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协调和安排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法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具体包括:
(一)制(修)订本管理办法;
(二)策划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拟定常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并呈报董事长;
(三)汇总整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所有信息,组织制定沟通主旨信息;组织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收集处理及上报资本市场对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的反馈意见;
(五)编制面向公司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如公司介绍、与投资者沟通等投资者交流材料、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多媒体宣传材料,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发布;
(六)建立维护公司网站上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版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
(八)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和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证券法务部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部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交流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证券法务部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投资者关系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互动交流,董事会秘书和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查看并组织回复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应当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参观过程应安排专人陪同讲解,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证券法务部进行预约。证券法务部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证券法务部应妥善组织相关准备资料、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来访者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法务部应核实来访者身份,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法务部应当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记录来访及接待人员、来访时间、活动内容等情况,并报送深交所备案,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公司调研或采访撰写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该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接待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为投资者调来访、调研提供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开展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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