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6 23:18:36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
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
变化,以及公司的其他再融资计划;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因职务涉及的内
部信息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