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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20:12:3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5 时 00 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433 号 3—1 号楼 301-310
室(金沙中心 B1 栋 301-310 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4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1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2,186,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06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2,736,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880%。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士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61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25%;反对 4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80%。
2.00《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61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2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80%。
3.00《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61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2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80%。
4.00《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3,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0%;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25%;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80%。
5.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1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6%;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91%;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15%。
6.00《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612,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46%;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1%;弃权 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91%;反对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94%;弃权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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