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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6 20:10:3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含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并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产生及流转的程序应比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负责制,列入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登记及档案管理,做好督促及各项备案登记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本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
小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和/或从何途径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方、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董事会应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尚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
或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
第四章 内幕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交易所报备。本公司应要求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 5 股以上(含 5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主管内幕信息负责人及部门应当在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的同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依照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董事会秘书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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