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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16 20:10:3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
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部门或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内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
业务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
度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如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非日常生产经营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的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审机构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根据被审计部门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审机构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三)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内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需经独立董事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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