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20:0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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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友
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 3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537,0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0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95,457,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4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3、《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08,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89%;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 2025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6%;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536,1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00 股,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