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50:39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5-03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88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志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67,553,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881%(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5,64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1,904,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1,904,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股份21,904,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3%。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1,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8,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4%;反对 2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5,3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9%;反对 2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5,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2%;反对 2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2,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9,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3,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0%;反对 19,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10,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2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61,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 24,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 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521,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4%;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71,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0%;反对 21,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夏平律师、李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