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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创达: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47:50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2-2 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90,44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72,972,979 股的 52.29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所持股份 79,574,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00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所持股份 10,873,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862%。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 6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945,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 2.2809%。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李明先生(代表股份 52,318,202 股)、宁波通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股份 21,129,130 股)、董芳梅女士(代表股份 6,126,742 股)、段志刚先生(代表股份 6,928,221 股)为关联股东,回避此项议案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90,394,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2,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8%;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廖璐律师、杨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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