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雕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47:46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龙光世纪大厦A栋2楼公司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蓝继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6,724,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73.616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694,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93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3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719,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
反对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19,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743%;反对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报告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蔡强先生、罗伟豪先生及徐沛先生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史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