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6 19:20:38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霞洲村洞江西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5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5,702,8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4474%。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91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75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613,782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0.8560%。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5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613,78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85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90,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6%;反对 446,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6%;弃权 6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二)审议并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8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反对 448,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8%;弃权 6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三)审议并通过《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8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4%;反对 41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9%;弃权 10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四)审议并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81,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对 442,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弃权 7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五)审议并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073,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3%;反对 553,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弃权 7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84,6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4878%;反对 553,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3615%;弃权 7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24,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9%;反对 479,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4%;弃权 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035,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544%;反对 479,5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2502%;弃权 9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龙华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906,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87%;反对 3,673,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71%;弃权 1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方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63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82%;反对 7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19%;弃权 1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9%。
出席股东林汝捷先生与林长龙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730,7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489%;反对 744,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2510%;弃权 1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822,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0%;反对 722,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2%;弃权 1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郭里铮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